黄赌毒,按照现今的理解应分别为:卖淫嫖娼,贩卖或者传播黄色信息;赌博;买卖或吸食毒品等三种违法犯罪现象。作为危害社会稳定、败坏国家风化;严重侵害人身、财产安全;乃至影响国家稳定、社会和谐的重点打击对象,黄赌毒的刑罚从拘留到死刑不等。
就黄赌毒的具体危害而言,排在首位的“黄”,即卖淫嫖娼行为较之赌博、吸食或者贩卖毒品的行为,反倒是危害最小!那么,黄赌毒的排列顺序中,“黄”为何被列于首位?黄赌毒,为何按照如此顺序排列呢?
明朝所成古代佳句集锦、用以儿童启蒙之用的选集——《增广贤文》中,记载了如此名句:
万恶淫为首,百行孝当先。
被较为广泛的认为是“黄”稳居“黄赌毒”之首的原因所在。但是,“万恶淫为首”中的“淫”字并不作“淫色”、“淫荡”讲,而是过多、过分乃至引申为贪婪、贪心的意思所在。也就是说,传统文化认为,贪婪才是万恶之首,和淫色无关。
真正将“黄赌毒”的排列顺序予以明确的原因来源于中国古代社会对于“社会四恶”的认定。《乾隆初年整饬民风民俗史料》一书中,曾经明确阐述了清朝乃至前朝历代对于“社会四恶”的认定:娼妓、赌博、盗窃及打架。封建统治阶层认为“此四恶者,劫人之财,戕人之命,伤人之肢体,破人之家,败人之德,为善良之害者,莫大于此”。
而且,可以明确“社会四恶”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渐进顺序,有了“黄”和“赌”的严重危害,才会导致盗窃和打架犯罪现象的出现。也就是说,“黄赌”在古代社会中出现并形成具体危害的时间较之“毒”,更早且危害更大,才有了“毒”被排列末位的设定。
除了“毒”,我们再来看下“黄”和“赌”之间的排列顺序原因所在。
赌博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旧石器时代的占卜行为,发展至今成为了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。在赌瘾和贪婪欲望驱使下,参赌者理智丧失殆尽,自控力严重削弱,有的甚至人性全无,不顾一切地在赌场上搏杀,完全到了不能自拔、不可救药的境地。如此境地的赌徒,能够干出何种伤心病狂的犯罪行为,可想而知。
卖淫嫖娼行为的出现,虽然较之赌博较晚,但其以极高的发展速度和极大的发展空间,逐步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关键活动。自前秦时期开始,卖淫嫖娼行为就逐步成为国家层面予以认可的合法行为,至晚清时期形成了严重泛滥之势,严重威胁皇权统治乃至社会安危。
就晚清时期而言,“黄”和“赌”的危害相辅相成、相互促进,但对于两者的顺序排列却并不一定依据危害程度,而在于行为产生的逻辑关系尤其是活动场所的递进关系。
在清代诸多历史文献的记载中,赌坊“常以茗楼烟馆为巢穴”,“或广厦曲闼,或旅馆妓院,或僻巷小屋,忽东忽西,难于捉摸”,尤以“青楼酒肆”居多且最为稳定。而且,根据《近代史资料》的描述,在晚清京城的三等妓院——一等叫淸吟小班,二等叫茶室,三等叫下处中,赌坊的几乎成为了常规设置,更是用以招揽客户、留住客户乃至保证回头客的关键因素。在妓院中赌博,输了,纵欲以泄愤;赢了,纵欲以狂欢。也就是说,妓院成为了赌博业“蓬勃发展”的基础建设和必要条件。所以,才有了“黄”居于“赌”之前的顺序排列!
除此之外,对于黄赌毒的排列顺序原因,还有着两种说明:
1、古语有言:色字头上一把刀,石榴裙下乱葬岗。八仙之一的吕洞宾也曾经著诗,批判淫色之害:二八佳人体似酥,腰中仗剑斩愚夫。虽然不见人头落,暗里叫君骨头酥。也就是说,“黄”之淫色乃系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的所在,掏空身体乃至丢掉性命都是极为常见的所在。而赌博虽然也极容易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,乃至发展到以盗窃、抢劫以填补赌资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但这毕竟有一个发展过程,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因果关系。
所以,较之引起违法犯罪乃至家破人亡的赌博行为,沉于淫色轻则家破人亡,重则动摇国本的“黄”危害更大。封建皇权社会中,因为沉迷酒色而过早崩逝乃至灭国亡族的教训,屡见不鲜!而“毒”,毕竟是明清尤其是晚清时期才逐步产生巨大危害的所在,在传统观念认为中,较之“黄”和“赌”尚且不及。
2、现今更多观点认为“黄赌毒”的顺序认定,乃系危害程度的递进顺序。也就是说,“黄”虽然对身体健康、家庭和谐、社会稳定有着直接负面影响,但较之极容易引起违法犯罪行为的“赌”,危害较轻;和严重危害身体健康、影响国家正常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安稳、国家稳定的“毒”。危害更小。所以,才有了“黄”、“赌”、“毒”的顺序。
也就是说,“黄”掏空身体、“赌”掏空财产、“毒”全都掏空。危害程度不同,才有如此排位顺序。
“黄赌毒”排列顺序的原因说明,你更信服哪种解释呢?
参考文献:《增广贤文》、《清稗类钞》、《清代野史》、《近代史资料》、《乾隆初年整饬民风民俗史料》